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进口二手车动态
黄江二手车行业人士知车险
发布日期:2012-02-03

黄江二手车,【黄江二手车行】提供黄江二手车,所有车型包括,宾利、奔驰、宝马、奥迪、凌志、路虎、丰田……款式多多等中轿车,跑车,越野车。质量,价格实惠。免费看车试车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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黄江二手车行业人士知车险
保险合同成立后,投保人是否有权解除合同?这是很多人关注的一个话题。
  今年2011年3月,刘女士买了一辆二手车,由于该车2010年5月曾投保机动险,期限两年。而刘女士想另找保险公司投保,因此,她请原车主陪同去原来的保险公司申请解除合同,却被告知不予办理。
 
  原来,此前,原车主是通过代理机构办理的车辆投保事宜,还享受了价格优惠,因此保险公司在保单中特别约定“因已享受优惠,保险期间中途不得退保”。对此,当初签保单时,原车主是认可的。所以,根据《保险法》第十五条规定,尽管刘女士现已成为车主,但因原车主此前与保险公司签订的合同中已有特别约定,所以在两年保险期限未满时,刘女士暂时不能解除合同,只能耐心等待保险期满后,才可另选他家。
  来看一则事例:2005年4月,王先生为刚出生的儿子投保了某保险公司一款少儿险产品。今年4月,他委托代理人缴纳保费时遭拒,对方称公司有通知,凡投保该产品的投保人,一律要求解除合同(退保),或转保其他产品。对此,王先生表示不能接受,称将诉诸法律。最终,保险公司收取了他的续期保费,使王先生之子的保单继续有效。
 
  无疑,王先生是一位十分了解谁才有权解除保险合同的消费者。因为根据《保险法》第十五条规定,保险合同成立后,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,而保险人却不得解除合同。不过,是否任何情况下,投保人都能随时解除合同呢?这并不。
 
  虽然在一般合同中,根据我国《合同法》规定: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效力,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  更或解除。但就保险合同来说,虽然按照《保险法》规定,投保人享有法定的任意单方解除权,但这种权利也是有限制的。因为《保险法》第十五条规定,其实还有一个前提“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除外”,换句话说,如果当事人在保险合同中约定投保人不得享有任意解除权,投保人就不能行使此权利。
 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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